3月,10項環保新規實施,看看有哪些?
春暖花開的3月,又有一批新的環保政策、法規將要正式實施: “2+26”城市執行特別排放,11項進口固廢標準,地方大氣條例、排水條例、生態環保條例、環境違法“黑名單”、建設項目環保管理……節能減排和廢氣處理齊頭并進,重視生態文明建設.
3月1日起 “2+26”城市執行大氣“特別排放”限值
根據環保部《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3月1日,此區域內,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的新建項目,開始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具體包括火電、鋼鐵、煉焦、化工、有色、水泥、鍋爐等25個行業或子行業。這意味著,即將全面啟動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彈藥庫里的第一個“武器裝備”已經投入實戰。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3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 對鋼鐵、石油、化工、煤炭、電力、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點行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支持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條例》細化監管職責,明確將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同時規定,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給予停業、停產整治、關閉、拆除等處罰措施。
《鄂州市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
湖北省《鄂州市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污水處理廠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污水處理廠已經在建設中的,可以依據相關規定開征污水處理費,但應當在開征之日起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吉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方法(試行)》正式施行
吉林省環保廳和吉林省發改委聯合印發的《吉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方法(試行)》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 旨在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推進企業環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對其環境信用狀況等級進行評價并記入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個等級進行評價。
11項進口固廢國家標準正式施行
環保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等11項國家標準,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標準包括冶煉渣、木、木制品廢料、廢紙或紙板、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電機、廢電線電纜、廢五金電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廢塑料、廢汽車壓件。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3月1日實施)
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GB 16487.2-2017)
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木、木制品廢料(GB 16487.3-2017)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紙或紙板(GB 16487.4-2017)
四、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鋼鐵(GB 16487.6-2017)
五、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有色金屬(GB 16487.7-2017)
六、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機(GB 16487.8-2017)
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線電纜(GB 16487.9-2017)
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五金電器(GB 16487.10-2017)
九、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GB 16487.11-2017)
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汽車壓件(GB 16487.13-2017)
《南京市排水條例》正式施行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已批準正式頒布《南京市排水條例》, 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訂的《條例》刪除了原《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中的“城市”和“管理”,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在有關排水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中,明確提出了城鄉統籌。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河北衡水11種情形將入環境違法“黑名單”
近日,衡水市環保局印發了《衡水市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3月1日起,將嚴重環境違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通過聯合懲戒,加大對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力度,讓失信者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根據《辦法》,以下十一種環境違法情形將被列入“黑名單”:
1.構成環境犯罪的;
2.無排污許可證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重大項目未批先建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
4.因環境違法行為或環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5.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保部門對涉嫌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6.對環保部門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
7.一年內因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8.被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9.被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10.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機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嚴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
11.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納入“黑名單”的。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3月1日起施行,作為錦州市首部地方性環保法規,對依法推動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促進錦州市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分為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三十七條,在規范內容上突出了“五個明確”。分別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防治體系、監督管理責任、綜合管理措施、具體措施及法律責任。